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66条第二款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的要求如下:
1、如车主在年检过程中无法提供有效期内交强险第三联原件或者原件已丢失的,可提供其他任何一联交强险复印件(但需要加盖保险公司印章),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抄件将一律不能使用。
2、如车主在上一次年检时,已经将第三联交强险副本原件上缴收存的,现可以选择不用将交强险正本原件上缴收存。
上述将于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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