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一、办事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合格,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年度车船税,获得有效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凭证。
(三)涉及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或有被盗抢记录已被排除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何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
(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六)属于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检验的,还需提交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安检机构窗口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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